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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1-28 访问量:218次 字号:[大] [中] [小]

陕西省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科研课题管理,提高科研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我省文物科技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陕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文物局科研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以文物安全为原则,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创新融合,解决文物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科研课题分为重点科研课题和一般科研课题。其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研究、可移动文物保护研究、考古研究、博物馆学研究、文物保护基础研究、文物保护理论和管理研究等方面。

                  第二章  科研课题组织管理

  第四条  陕西省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单位。负责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经费预算审定、立项批复、结项验收。

陕西省文物局下设文物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课题办设在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负责全省文物科研课题日常管理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近期及中长期全省文物科技保护事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编制《科研课题指南》;   (二) 提出科研课题立项意见,组织评审科研课题及其经费预算;    (三) 督促、检查科研课题的实施,协调并处理科研课题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   (四) 组织实施科研课题验收,督促科研成果的登记和报备;

(五) 对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成果予以推广;

(六)承担科研课题评奖工作;

(七)提出撤销科研课题意见;

(八)建立全省文物科研课题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   科研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科研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科研课题立项;  (二)按照科研课题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措施,完成科研课题预定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科研课题年度计划,及时报告科研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交科研课题验收的全部资料;

(五)负责科研成果登记、报备工作;

(六)在科研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科研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保护各方权益。

第六条   科研课题参与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分配的研究任务,完成计划预定目标; 

(二)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科研课题经费;

(三)及时与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他参与单位沟通科研课题的执行情况; 

(四)配合科研课题承担单位编报科研课题年度计划、科研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七条  重点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一般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由中级职称(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一)科研课题负责人必须全程组织、指导科研课题的实施,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二)科研课题负责人可根据科研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行业界限进行优化组合,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三)科研课题负责人对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在遵守有关财务规定的前提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四)未完成科研课题的负责人,不能再承担省文物局的科研课题。

 

             第三章 科研课题立项管理

 

第八条  课题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确定科研课题承担单位。

第九条  《陕西省文物局科研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是科研课题选题的重要依据。课题办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指南》,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科研课题。《课题指南》自公布之日起60天之内,为受理申报科研课题的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科研课题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省文博单位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法人单位,满足设立科研课题专门财务账户,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的,均可作为科研课题申报单位;鼓励高校、企业联合省内文博单位联合申报科研课题;

(二)在职中级职称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优秀的科研业绩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和技术开发5年以上的;

(三)具有博士学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和技术开发3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课题予以重点支持:

(一)创新性、应用性强的科研课题;

(二)围绕文物工作的重点、难点或当前亟待解决的、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或对文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研课题;

(三)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重要进展的前沿科研课题;

(四)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科研课题负责人与科研课题组成人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科研课题承担单位能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五)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在职科研人员申请的科研课题;

(六)具有博士学历的在职科研人员申请的科研课题。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申报单位应填报《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报课题办审核。   第十三条  省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对申报科研课题进行立项评审:  (一)初审。课题办负责对申报的科研课题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二)专家评审。省文物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三)公示。对拟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在陕西省文物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批复立项。通过公示的科研课题,陕西省文物局批复立项,并与科研课题申报单位法人及科研课题负责人正式签订《科研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立项合同),立项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科研课题正式启动。

 

                第四章 科研课题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在科研课题正式启动后1个月内编制科研课题执行计划书,报送课题办备案。科研课题执行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与任务分解;

  (二)科研课题拟实施的技术路线;

  (三)科研课题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分析;

  (四)科研课题的主要创新点;

  (五)科研课题的执行进度计划;

  (六)科研课题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七)科研课题的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确定1-2名课题秘书,协助课题负责人开展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可延长1年。科研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课题办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课题办批准后实施;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申报单位对实施的科研课题实行研究中期报告制度,对科研课题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报课题办。

第十八条  课题办对科研课题进度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内容如下:

(一)是否存在不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科研课题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有重要事项变更而未报告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中期检查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课题办予以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技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科研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科研课题正常实施;

  (三)科研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科研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科研课题,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应向课题办提出书面意见,并详细说明科研课题需要调整或撤销的原因,由省文物局批准后执行。确定撤销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课题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在合同规定执行期结束后,课题办验收科研课题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在科研课题完成后即可提出验收申请,最迟于立项合同期满后,15日内提出科研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及其他验收材料,报送课题办。

(二)专家验收。课题办在专家库中抽选7-9人组成结项验收委员会。结项验收委员会设专家组长1名,负责对科研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在结项验收评审中,结项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科研课题负责人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结项验收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科研课题验收结论进行表决,向课题办提交结项验收结论意见。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以表决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验收结论为有效结论。  (三)反馈意见。课题办对结项验收意见反馈科研课题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立项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研究过程存在纠纷、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经费支出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结项评审验收遵守以下规定:

(一)科研课题验收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被评审课题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科研课题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科研课题评审时,不得参与该科研课题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与被评审课题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科研课题的评审工作。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二)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参加科研课题审核评价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材料,不得泄露科研课题评审材料的内容。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核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审核评价工作公正性或损害课题组权益的信息。  (三)实施验收评审监督。为了保证科研课题评审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课题办对参加科研课题评审的专家、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课题办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经费由陕西省文物保护事业科研专项补助、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课题参与单位配套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经费拨付按照《立项合同书》约定执行。科研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按照中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科研课题完成后,需要财务审计。科研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编制科研课题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经费审计按照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科研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科研课题,由承担单位按照《陕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向课题办报备。

    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权益使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科研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设立陕西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按程序在课题办报备的科研课题成果方能参加陕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物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实行情况可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