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必須為永久居民
首先,兒童需是香港永久居民。
若兒童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父母需為兒童在其原籍國辦理更改姓名手續,並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更改姓名。強烈建議您為您的孩子取得改名契約,以便他/她將來更改姓名時有所需的文件。
父母或香港法院的批准
一般而言,兒童改名契需由香港法律規定的合法法定監護人簽署。
已婚父母
假設父母雙方在孩子出生時已註冊結婚,則父母雙方都必須簽署兒童改名契,香港特區政府方可批准姓名更改申請。
離異父母
兒童姓名變更必須得到父母雙方的同意。無論父母一方持有獨立監護權或不參與孩子的生活,此要求均適用。如果父母一方拒絕同意或無法聯繫,則申請父母必須向香港家庭法院尋求命令,以在無需另一方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獲准兒童的姓名更改申請。獲得法庭批准命令後,提出申請的父母便可簽署改名契,並提交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兒童姓名變更申請過程中,必須附上法院命令的密封副本及改名契。
單親母親如果兒童的母親與父親未婚,則母親可獨立簽署改名契,香港特區政府已普遍接受這種方式。然而,母親還必須提供一份聲明,確認她從未與孩子的父親註冊結婚。